假如您的香港公司不做SCR登記,那么最后需要承擔是您的香港公司及其重要控制人,而不是秘書公司。
2018年3月1日起,香港公司注冊處將要求所有香港公司必須提交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其中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1.“須登記人士”,即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
2.“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如未進行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香港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將被處罰最高25,000港幣的罰金,并另外每日處罰700港幣的罰金。而對于填寫內容如有虛假即屬犯罪,一經(jīng)定罪,將處罰最高300,000港幣及最長2年監(jiān)禁。
政府要求香港公司做SCR備檔,那當然是罰香港公司的款了。要是罰秘書公司的款,也不會有人去花錢備檔呢。
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具體規(guī)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事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zhí)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jīng)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至2年。 秘書公司只是負責幫忙處理備案,罰款還是針對你的香港公司。